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认真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精神,落实“以本为本”“四个回归”,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能力,促进教学相长,结合学校《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与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建立健全本科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及时掌握学院本科课堂教学状况,为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强化师德师风考核。坚持立德树人,树立良好教风,全面落实师德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坚持客观公正,符合实际。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的工作要求和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真实反映教师教学现状,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考核与效果评价并重。注重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强化课程教学目标达成。
二、考核评价机构及职责
1. 成立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在学校考核评价领导小组领导下及校督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学院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
2. 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具体组成:
组长:李在辉
副组长:顾春先 李航 袁彬
成员:杨凤军、张伟英、郑曦、李梦楚、何兴建
秘书:李梦楚
3. 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制定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报“校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教师公布并严格执行;
(2)制定并公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学院学年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评审结果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上报“校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受理学院教师申诉,对违反考核评价纪律、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考核范围及方式
1. 考核范围。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对象为学年度承担学院本科课堂教学任务(包括英语专业与公共外语)的授课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教师、行政管理岗兼职教师、外聘教师)。
2. 考核方式。采取专家(同行)考核、学生评教等相结合方式,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运用等进行综合评价。其中,专家(同行)考核占比不低于60%,学生评价占比不低于 20%。
3. 具体的考核维度与内容参照学校《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四、评价等级的确定及要求
1. 评价等级的确定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得分≥90 分)、“良好”(75 分≤得分<90 分)、“合格”(60 分≤得分<75分)和“不合格”(得分<60 分)4 个等级。学院每年评为“优秀”等级的教师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教师总数的 20%。行政管理岗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参与过程考核,不参与等级评价。
2. 考核评价要求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1)被学生以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经核查情况属实;
(2)学生网上评教综合得分排名在本单位后 20%;
(3)独立承担的本科课堂教学任务(门次数或总学时数)未达到学校及学院规定标准;
(4)学年度省级或校级本科论文抽检为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
(5)未完成学院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教学等,并经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情形。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级评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2)不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出现严重教学事故;
(3)连续两年本科论文抽检(包括省级、校级)为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
(4)其他学校及学院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五、工作程序
1. 学年度秋季学期第二周,学院依据“外国语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制定并公布本学年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方案”,报“学校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开始实施学院学年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
2. 学年度春季学期第九周至第十周,学院对本学年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报“学校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评价结果应用
1. 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称申报中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以及学院及学校各级各类教师教学奖评选的参考条件。
2. 对连续两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且排名在学院后 5%的教师,各教研室应给予高度关注,会同学院考核评价小组,制定相应措施,促进教师成长。
3.对学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授课资格,并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因出现师德师风问题,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2)对因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等情形,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按照《成都体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3)对教学水平和能力不达标的教师,由各教研室敦促其进修、学习(原则上不低于一个学期),配备指导教师,助其提升教学水平和能力,经校、院两级督导组考核评价通过后,方能恢复授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