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体院〔2016〕116号
校内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文件精神,经2016年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会议费、差旅费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一、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会议费的问题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会议费,原则上按照《成都体育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成体院字[2014]35号)、《成都体育学院关于贯彻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成体计财字(2016)21号)规定执行,并在项目预算额度内使用。为简化手续,特作如下补充:
1、简化会议审批手续。30人以下的科研会议由项目负责人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安排,30人以上的会议送科研处审批。因科研活动研究需要,必须在常住地以外地区召开会议的,应事前报科研处备案。
2、适当扩大会议费列支范围。在项目预算额度内可扩大到参会人员的差旅交通费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密切相关的费用。
3、简化会议费结算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与会议服务单位直接结算。
4、简化会议费报销资料。为简化会议决算手续,提供以下资料可报销会议费:
⑴实际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名册表。
⑵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单据、委托协议等。
⑶学术类会议发放劳务费或课酬的签领名单。
⑷其他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正式会议通知可代替《成都体育学院会议费审批单》。
二、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问题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原则上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成体院字[2016]16号)、《成都体育学院关于贯彻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成体计财字(2016)21号)规定执行,并在项目预算额度内使用。为简化手续,特作如下补充:
1、简化出差审批手续。科研项目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并按公务出差审批和《成都体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门请假;连续出差超过30天的,还应在事前报科研处批准。报销费用时可以人事部门批准的请假条代替“公务出差审批单”,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真实性负全责,审批人对其业务真实性负监督责任。
2、适当扩大交通费报销范围。在项目预算额度内,可以报销因科研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票据、前往机场或车站的车费、出差目的地的出租车票据以及自驾车调研的汽车加油、过路过桥等费用。汽车加油费原则上按每车每公里1元的标准报销,并说明自驾车调研线路及里程,业务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负全责。
3、住宿费超标准报销问题。因科研项目调研必须,住宿费标准超过国家规定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在项目预算额度内报科研处批准后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
4、长时间出差伙食补助和公杂费问题。我校在编职工外出开展科研活动时间连续超过30天的,第31天开始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其他问题
1、通讯费问题。因科研项目调研需长期在常驻地以外跟队服务的,在科研项目预算额度内可凭票适当报销异地通讯费,每人每月标准控制在200-300元。科研项目无该项预算的,不得列支。
2、非公务机票报销问题。为贯彻厉行节约精神,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航班机票,应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体计财[2015]15号)规定提供购票时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以证明所购机票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若非公务机票价格高于公务机票,或通过现金方式结算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