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近期我校各院系学管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多次接到自称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催债电话,提出查询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或是有催债人员直接到校对贷款学生进行催债讨债,甚至对师生进行威胁。针对上述情况我处建议按以下方式予以应对,并及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
1、学生以个人名义签署借贷合同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义务配合催债人员对贷款学生进行查证核实;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催债方提供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若因借贷产生纠纷,可建议其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
2、如有对老师进行威胁的,请各位老师做好录音证据保存,并请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3、如有催债人员到校寻找贷款学生的,请第一时间通知学校保卫处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浆洗街派出所:028-85585784)
4、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5、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校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向贷款机构提供学生个人信息,如因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卫处
2017年4月25日